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1957年3月31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团结全国佛教徒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参加爱护祖国及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协肋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联系各地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代表会议为最高机构。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选举理事会,修改本会章程及办理其他应办事宜。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止。本会理事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的进行。
第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任之。秘书长辅佐会长、副会长分别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项工作部门,分别研究和处理会务。
第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
第十条 本会全国代表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均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这些会议必要时均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一条 本会得根据实际情况在若干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由各地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间。
(现代佛学1957年第5期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