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直接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的有两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化地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 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6.《宪法》中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其主要义是:(一)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 宗 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 ,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二)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常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三)中国各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止,开展与各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动,但同时要警惕和反对外国宗敌对势力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和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图谋。
27.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哪哪法律上的保障?除宪法外,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带领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族区 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不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的拘役。”
28.《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的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9.如何理解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 在佛教和伊斯兰教中进行了民主改革运动,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宗教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独立自主自办教已成为中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不但不排斥并且鼓励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和人士进行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外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只要尊重我国宪法和法法律,尊重中国宗教团体的独立自主的原则,即可与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中国政府、中国的宗教团体不会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绝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30.国务院已颁布了哪些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44号、第145号令,以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鉴定例》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这两个宗教法规的颁布,是我国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我国宗教事务方面法制建设迈出的重大一步。
3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颂布了哪些部门规章?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部门规章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依据,成为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3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我国处理涉外宗教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除道教外,其余四种宗教是世界性宗教。我国的这几种宗教与世界同一种宗教有着历史的、广泛的联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宗教界与国外、境外宗教交活动日益增多,大量的信仰各种宗教的外国人来华同我国有关部门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或来华控亲、旅游、访问、经商等。中国政府不仅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 ,而且保护他们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国际上的一些敌对势力乘机采用各种方式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扶植地下势力 ,建立非法组织,进行传教活动以至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政,制造事端,挑起民族纠纷,制造分裂,破坏社会安定。这是违反包括信教公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也是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我们的方针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又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因此,制定必要的法规,使外国人了解他们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既规范他们的行为,也明确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宗教界 与在华外国人进行宗教方面交往活动的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名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利于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33.关于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论其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我国政府都予以尊重。2.在我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可以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3.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4.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5.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大型体育比赛和大型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中外合资 ”、“外资”等企业日益增多,为满足来华外国人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为外国人指定宗教活动场或临时地点,用以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34.关于保护名国人在宗教方面同我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交流有何规定?
根据《中健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二、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保护外国人同我国宗教界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有利于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国政府历来是支持的,现在又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加以保护。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外国人可以在我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3.外 国人来华参加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所携带的宗教经典、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要按我国海关总署1991年7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 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和关于执行这一规定的若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由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海关可予放行。4.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选派宗教教职人员的留沉重及我国宗教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等事宜,主要精神是: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学校提供的宗教留学生名额和助学金,不得擅自在华招收留学生;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或讲学,应当遵守中国政府关于招收外国留学生和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规定。
3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 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干预中国的内政。中国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建立宗教组织,进行教务活动是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任何 外国人不得干预。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管理组织认定的在各宗教中具有某种教职身份的人员,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觉姆、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
37.外国人可以在哪些场所参加或举行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这里所说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必须是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信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这是指我国境内外国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在举办大型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等)期间,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只为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
38.外国人能否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进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人自用”是指只供本人使用,而不作为散发性用的宗教经典、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一般为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超出本人自用数量,海关一般不予放行。用于宗教文化学术活动,包括向我方捐赠,与我方交换,以及在我国境内举办展览所需的宗教经典、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应按对方与我方达成的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办理,同时还要按我国海关总署1991年7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和关于执行这一规定的若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凭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务院宗教局出具证明,海关可予放行。除此之外,用于散发性的传教用的或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是禁止入境的。
3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生应遵守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境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某些国家或国际驻华机构及个人在华招收留学生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外选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要员属于我国宗教内部事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学校提供的留学生名额和助学金,由我全国性宗教团体统筹选派;不允许任何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
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对于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一经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产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出面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我政府一贯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信仰不仅表现在思想信仰上,还要通过外在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表现出来。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处所,是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和履行教务的主要场所,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扩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通过法规,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
调整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是制定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设立、活动等都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因此,不仅它们本身需要有一套制度与社会相协调,而且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没有这样一套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矛盾就难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维护。
4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立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本场所的内部事务;制定本场所的管理制度;按照教规教义组织安排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当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权益;接受信教公民的自愿捐赠;管理和使用本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等;对行政处理决 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论等。
43.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与社会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它也应承提一个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提的义务 。对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第五、第九、第十二条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2.《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 。3.坚持《宪法》关于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宗教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成为中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内政和宗教事务。为些,《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4.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只要不附带政治条 、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原则上可以接受,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5.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种社会活动,如对宗教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营销售宗教书刊、宗教艺术品和宗教用品,举办企业,等等,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44.如何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年〉6号文件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他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和职能部门,也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既要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同社会各主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导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宗教活 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进行指导、监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既要防止放任不管,又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 避免和防止干预或包办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更不得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真正 使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政府其他部门也应按条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