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康、妨礙國家教育缺席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休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 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和的支配。
第五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彼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 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 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驢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七條: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八十二條: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凡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十六條……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 的人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 、暴力、丑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
10.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印刷宗教用品的,均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品 管理的規定辦理。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先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十二條: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自由。
第一百三十七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的活動。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以 保持和保護。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樣、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系。
第一百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 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系,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第一百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哉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 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第三十四條: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系,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 、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捐獻的權利。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一百三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 、專業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 宗教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系,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 則為基礎。
第一百三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 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