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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英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8 18: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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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4月9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教道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确定和开放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团结广大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名单所列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一般以“文化大革命”前的范围为界限),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其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名单中现为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寺观和原属寺观的资产包括文物应共同清点造册,对古建筑状况作出记录,交接清楚。所有交接工作,应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并在今明两年内完成。撤出的单位特别是职工,当地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

  这些寺观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或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这些寺观的保护是宗教、园林、文物等政府部门以及宗教组织的共同责任。因此,既要保障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又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保护环境、园林、风景名胜的规定,精心加以保护,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某些具有很高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和特别珍贵的文物,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具体保护方案由宗教、文物部门商定。今后这些寺观的维修,在宗教事务部门领导和文物部门的指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负责,财政部门应给宗教事务部门增加必要的寺观维修和文物保护费用。

  今后如确因宗教活动动需要,开放已定为国家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由宗教事务部门商得文物部门同意,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

(1983年4月1日)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的佛道教著名寺观名单,并由各省、市、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又同文化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反复协商,确定一百四十二座佛教寺院和二十一座道教宫观作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附后),并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现报请国务院审批。

  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解放初有僧道和宗教活动的大约有六万多座,到“文化大革命”前,尚有八千多座。经过十年动乱,遭受很大破坏,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所剩无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政策逐步贯彻落实,陆续开放了一些寺观。但目前还有不少需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著名寺观,仍由一些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这已成为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急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步骤。

  这次确定的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均应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文物、园林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积极稳妥步骤,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寺观的资产特别是文物要共同清点造册,交接清楚。整个交接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非宗教部门撤出寺观特别是现有职工安置等问题,建议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

  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这批寺观的领导,进一步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要协助宗教组织选好寺观住持,增补培训寺观僧道人员,建立健全寺观管理组织和各项制度。这批寺观,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或是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一定要对宗教职业人员加强教育,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园林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对特别珍贵的文物和古建筑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应当保护的重要佛道教遗迹和可作省级重点的寺观,建议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少数民族地区的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容后另报。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85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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