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与法律知识答问》选编
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 徐玉成
引 言
遵照赵朴初会长的嘱咐,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徐玉成先生编写了《宗教政策与法律知识答问》一书。该书搜集和整理了有关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等共计二百余条,经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和佛教界大德们的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正日臻完善。为了在佛教界中广泛、深入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并征求佛教界人士对本书的意见,根据会领导提议,本刊将陆续选登该书的部分内容。希望广大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1.问:什么是宗教?
答: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宗教做为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是世界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与人类社会文明同步。世界上一切国家,一切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存在,不同的宗教也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文化、民族习惯、法律意识和政治制度,宗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文化现象。
关于宗教一词的文字含义,历史上佛教以佛说的为教;以佛弟子所说的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合称宗教。(《辞源》卷二卷第815页)“宗”或者“教”这个名词,自中国古时候就开始使用,特别是南北朝末期至随唐时,佛教的天台宗,华严宗等学者,解释经典的中心问题时,曾要约地以名、体、宗、用、教等五点来说明。不久,宗与教遂被连成“宗教”之词使用。宗教者即为诠表佛教的特殊要义而使用之各种语言文字。由此看来,宗教一词是来源于佛教,也是指佛教而言的。(《作为宗教的佛教》日本,山口益)到了后来,宗教一词逐渐演化成泛指对神道(即有神论)的信仰。
当今我国的宗教,是指流传于我国并被部分群众所信奉,并且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种宗教。
2.问:什么是宗教信仰?
答: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怀有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并将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应用在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又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的一种活动。
3.问: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问: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答: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又…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5.问: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对待宗教信仰自由?
答:马克思、恩格斯为了使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为争取本阶级的解放和社会政治民主权利而进行斗争,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指出:“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象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列宁全集》第10卷第63页)并进一步指出:“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列宁选集》第一卷第425─426页)
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爱尔福特纲领规定“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从而把宗教信仰做为人民自由选择的问题。(参见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一书)
6.问:列宁对待宗教、教会和教徒的原则是什么?
答: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针对当时俄国宗教的状况,明确提出了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
一.对待宗教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
二.“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三.国家应“保障公民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
四.“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
五.“必须避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
六.“必须坚决铲除任何企图用关闭教堂、清真寺、寺庙等行政手段同宗教信仰斗争的作法。”
七.“要保护具有历史,艺术和考古价值的教堂、寺庙。”(本条引文参见《世界宗教资料》90年第一期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