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与法律知识答问》选载(之二)
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 徐玉成
7.问: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答:中国共产党早在成立的初期,就重视宗教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主要是:
一、1923年至1926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采取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
二、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
三、1941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四、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并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五、1952年,毛主席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
六、1957年,毛主席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明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68页)又指出:“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57页)
七、我国历届宪法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历届政协、人大都有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
从1957年以后,由于受前苏联“无神论”宣传的影响,我国在宗教问题上逐渐脱离了中国宗教的实际,脱离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科学轨道,“左”的指导思想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文革”十年,国家和人民遭受到巨大的劫难,宗教界受到严重冲击。
八、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认真总结了在宗教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
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3—73页)
九、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会见宗教界领导人时指出:“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是因为,四十年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文革’十年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某种意义上是沉痛的。我们再也不能重犯那种历史性错误。这一点,我们党和政府要经常对全体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各宗教团体也应经常向自己所联系的信教群众进行这方面的宣传解释,让大家放心。”(《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8.问:新时期党和政府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
答:“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其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61页)
9.问: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的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的工作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8—59页)。
当前宗教工作的任务是:“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3页)。
10.问:新时期党和政府处理与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作为我们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的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定会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11.问:为什么说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指宗教团体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一系列根本变化: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府取得了对宗教事务的领导权。把宗教从剥削阶级控制和利用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割断了宗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成为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界爱国爱教,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二)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部条件。
(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的基础上,又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与国家分享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干预行政、不干预司法、不干预教育。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五)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体制中,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和爱国政治联盟,宗教界人士参加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界不仅是团结教育的对象,也是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体现。
(六)宗教界爱国爱教,发扬宗教文化和宗教道德中的一切积极精神,发挥宗教的凝聚力,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为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国的大局服务。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12.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吗?
答: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四项基本原则是写入我国《宪法》总纲的根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路。二者都是我国所坚持的《宪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制的重要前提;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不可少的社会政治条件,是贯彻民主制度和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因此,二者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
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这一论断阐明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相互关系,是我们正确处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准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团结全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其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开放、促进发展服务。
同时,四项基本原则内容中,就含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例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含有团结爱国宗教界人士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内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含有在人民内部实现广泛的民主,以国家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等民主权利的内容;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含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中就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宗教观的科学体系,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把宗教工作放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轨道上。综上所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统一的、一致的。
13.问:为什么说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答:李鹏总理在1990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长期努力才能解决好宗教问题。因此,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历史上,宗教曾对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我国有近二十个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在我国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尖锐的矛盾,更不能说是对抗性的矛盾。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如果我们不适当地强调或夸大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就会人为地造成群众之间的隔阂或对立,对社会安定团结不利。如果我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产生急躁情绪,试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待宗教,将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会影响我们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0—191页)
由此可见,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对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我国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