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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五)         ★★★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五)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佛教英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4:52:49



本文关键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五),相关政策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
徐玉成
  45.问:在现阶段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总之,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61页)

  46.问: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

  (1)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19号文件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不要把公民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等同起来,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行禁止。

  (2)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19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行使宗教职能。

  (3)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权。19号文件明确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4)宗教组织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

  47.问:如何估计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

  答:早在五十年代初期,周恩来总理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作了正确的估计,他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比如大革命时期,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的进步民主人士,曾掩护过一些从事职工运动的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在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青年会等宗教团体也起了很好的作用。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很多基督教进步人士同情并参加了反蒋、反美斗争,反对独裁,因而受到国民党反动政权的迫害”。“《共同纲领》是四个阶级合作的基础,从各界来说,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这是周总理与基督教的一次谈话中说的,他这里说的“其他宗教团体”,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各宗教团体在内。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估计:“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约有五万九千多人。”(编者按:到现在已有20万人)“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1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8页)

  事实证明,中央对我国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的基本估计是完全正确的。

  48.问: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政府法令,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1952年又说:“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2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周恩来总理在五十年代初期就指出:“如果这个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共同纲领》的,是爱国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又指出:“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互相尊重,我们之间有合作之道。”“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我们也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这个信心。这便是‘共信不立,互信不生’”。(《周恩来与基督教的谈话》)

  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江泽民总书记在1991年1月30日会见我国五大宗教团体领导人时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我们处理同宗教界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我们党的宗教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49.问:请简要块绍一下全国的宗教概况?

  答:我国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另外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信仰本民族的民间宗教。中国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还有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县市级宗教团体。

  全国办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等47所宗教院校。从1980年以后,培养年轻宗教教职人员2000余人,向世界上1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宗教留学生100余人。

  全国有宗教刊物30余种,全国现有在册宗教教职人员约20万人,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都是新中国培养出来的,其中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近9000人。他们同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我国由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之间,各宗教团体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参见《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50.问: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体现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教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在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上述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一律平等,不加歧视。承认公民有信教自由,也就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各教可以按照各自的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办好教务。各宗教根据需要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人才,出版宗教刊物,印行宗教经典,弘扬宗教文化。各宗教组织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原则下,同国外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享有某种特权或受到某种歧视,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要求。

  51.问: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有哪些实质内容?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于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

  (2)“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52.问:如何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

  答:“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有名的宗教活动圣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逐步恢复。”“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1—65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在宗教活动过少的地方,要解决好正常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宗教房产问题,以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53.问:如何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作用?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党和政府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们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65页)

  54.问:如何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制裁”,“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牟利的,更必须严加处置。”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69页)

  55.问:宗教徒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和政策?

  答: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颗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任务。首先,我国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集中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其次,我国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约束。第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不论信仰宗教者还是不信仰宗教者,无论普通公民还是领导干部,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学习好法律和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宗教信仰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有学习法律、政策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条件下,佛教界正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因此,佛教徒学好法律和政策还有其特殊意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是民主的体现,是对公民和法人的自由、权利和权益的保障和确认,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如此。因此,佛教徒不仅要学法、守法,爱国爱教,努力办好佛教事业;而且还要懂法、用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朴初会长在1992年中国佛教协会召开的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上指出:佛教界在学好佛法的同时,“也要十分重视对世间法的学习”,“尤其要提高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知识水平”。在当前,佛教界学习法律和政策具有特殊意义。

  56.问:什么是宪法?如何遵守宪法?

  答:宪法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它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王权,扩大民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和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共中央十二大文件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文件汇编》39页)

  57.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8.问: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怎样的?

  答: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基本上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在单一制国家中,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和宪法、法律加以规定。在复合制国家中,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在联邦制国家中,除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外,各州、邦或者各联邦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政府,它们根据联邦宪法关于权力划分的规定,行驶各自的国家权力。邦联制是比联邦制更为松散的国家联合体。我国从秦汉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59.问: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是:

  (1)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6)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宪法规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群众路线原则;(4)效率和精简原则;(5)法制原则。

  60.问:什么是公民?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概括为如下几类:a.政治权利和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人身自由;d.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e.有社会经济权利;f.有文化教育权利;g.公民的家庭受国家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受国家保护。

  61.问: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的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62.问: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和改革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我国宪法对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系统、原则的专条规定,是我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原则和根本政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63.问: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有哪些保护?

  答: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4.问: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哪些?

  答: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

  (1)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住宅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通信自由。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控告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5.问:公民有哪些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的权利?

  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侯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从事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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