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
徐玉成
66问:什么是法律?
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教育法》、《银行法》等。
67问:什么是行政法规?
答: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68问:什么是部门规章?
答: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部门规章。
69问: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答: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70问:什么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答:我国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在上述地区回归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1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它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72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遵守、法律监督等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1)有法可依,就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前提和保证。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3)执法必严。它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不折不扣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严肃、严明。
(4)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存在和巩固的一个必要条件。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保障一切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更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逃避责任,消遥法外。
73问: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
法律规定我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法律形式保障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保卫国家的安全不受侵犯,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和颠覆活动,保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
74问: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什么?
答: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真正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如《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曾是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典。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有所表现。
法律与宗教也有区别:
一、二者的作用不同。法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定了人世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三、实施的方法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遵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经过47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世界和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75问:为什么说确认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答:首先,我们知道,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的方法来解决。马克思指出:“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页)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法制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作为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其次,社会主义法律主要职能是调整和改变人们的行为,而不能限制和改变人们思想上的宗教信仰,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一种宗教或者禁止某一种宗教,都是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原则不相容的。第三,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曾经出现运用法律剥夺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事情,用法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的作法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第四,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建立,各国相继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宪法和法律中去,强调人的信仰自由不应受到任何外在权力的阻止和干预。第五,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说建立了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民主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所以说,确认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76问:社会主义法律与政策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如下:
(1)法律与政策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指导,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和具体化。
(2)法律与政策有区别性。社会主义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强制性;党的政策具有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旦公布,就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政策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调整;法律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违反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了政策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3)法律与政策二者有互补性。在一定条件下,由于法律不健全,我国司法工作原则是: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办事。没有法律规定的按政策办事。在这里政策与法律起着互补的作用。如我国宪法虽然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制定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在宗教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凡牵涉到宗教问题,除适用宪法原则外,在一些具体问题方面,应当按照党的宗教政策办事。
77.问:《刑法》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对于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作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可以独立和并用驱逐出境。《刑法》本条规定中的“有期徒刑”、“拘役”属于刑罚中五种主刑的两种。
78问:《民法通则》对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活动如何规定的?
答:《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79问: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产权的,由宗教团体管理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其他合法的宗教收入。
《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在我国,社会团体依其财产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财产拥有直接所有权的社会团体。另一类是对财产拥有使用权的社会团体。前者对于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占,有关部门也不得无偿征用、平调。后一类社会团体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社会团体享有使用权,但是,使用权也是一项内容广泛、可以对抗他人的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民法通则》第77条特别列举宗教团体,目的在于将我国的宗教政策法律化,强调保护宗教团体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如某一寺庙)和其对国家专项财产的使用、经营权(如全国性的宗教团体使用和经营的国家所有的财产)。任何侵犯、平调宗教团体财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
80、问: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产权?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答: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对财产处置、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是排他性的,即表明某一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只能属于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法律上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是:保障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要求,运用对所有物的处置、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产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分解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在商品经济中,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意味着所有者直接经营和控制自己所有的物质资料。所有权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运用自己的所有权,为其他的经济主体创设另外一些财产权,这种经过分解了的权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来承担,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确定。这种经法律明确的、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如财产经营权、财产使用权、财产管理权等,都可称为产权。二者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本源,是财产权实现过程中最基本、最核心、最本源的产权,一般称为原始产权;产权是由所有权在其存在和运动过程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的统称,反映不同主体对一定财产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产权制度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使用、经营权的分离,其特征是强调产权主体的独立性及运用具体财产权与收益的对称性。产权的这种多层次委托、支配、使用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多层次展开,因此,产权的内涵较所有权更宽泛。
我们宗教界有很大一部分寺观教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凡是已经批准交给宗教界管理使用的寺观教堂,一般来说并不由国家直接使用和管理,而是由国家授予宗教团体管理使用,宗教界有使用权,就是通常所说的产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侵占和平调。
81.问:如何理解寺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答:关于所有制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处置权。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实行所有权与后面四种权利相对分开的政策。体现在立法上,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将《宪法》中规定的“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从而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对于寺院,从历史上看大都是群众捐献修建的,其功能和作用是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历来是由宗教团体和组织占有和使用的。再者,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即使是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寺观,国家也不会出面直接占有、使用和经营。因此,寺观的占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仍然是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如果没有合法的产权转移手续,其他单位和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