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徐玉成
161.问:什么是迷信和迷信活动?
答:迷信,“迷”字是分辨不清的意思,“信”字是相信或者信奉。从广义上说,迷信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盲目地信仰或者崇拜,例如迷信书本,迷信金钱,迷信个人,迷信崇拜文艺、体育明星,迷信外国人等。同时,迷信一词还有狭义的解释。狭义的迷信,按照解放以后我国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专指人们“相信星占、卜巫、风水、命相和神鬼等”(《辞海》缩印本第1051页)。
由此可见,人们通常所说的迷信活动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一般是专指民间的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所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
162.问:宗教与迷信有什么区别?
答: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正常的宗教活动误认为是迷信活动,从反对迷信活动的立场出发,禁止、抵制或打击正常的宗教活动,从而干涉和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另一种是把迷信活动误认为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认为制止迷信活动就会干涉和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宗教与迷信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一、宗教一般有悠久的历史,有创立本宗教并由信仰者崇拜的教主;宗教有自己成文的经典、系统的教义及规范化了的宗教仪轨,并且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迷信一般是由巫婆、神汉、算命先生等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它本身没有教主,没有成文的经典、系统的教义及规范化的仪轨,没有固定的场所,是由神汉、巫婆、风水先生等因时因地因人而从事的比较原始和低层次的巫术活动。
第二、宗教都有由信教者组成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和组织皆有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有严格的戒律和教阶制,各宗教还开办各种形式的宗教院校。迷信活动没有严密的组织系统,没有政府认可的团体和组织;对于从事迷信职业的人员来说,没有严格的戒律和教阶制;更不可能开办院校;迷信业者没有固定的场所,呈现单个分散和游击活动的状态。
第三、宗教是一种世界观,有一套系统的教理、教义和哲学理论;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对社会科学如哲学、文学、艺术,对自然科学如医学、天文、建筑等和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很深的影响。迷信活动不是一种系统的世界观,没有系统的哲学理论,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人们的道德观念是相悖的,是一种滞后于时代的思想意识。
第四、我国当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3页)而迷信活动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反对、禁止和取缔的行为,不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163.问:政府对迷信活动的一贯政策是什么?
答: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迷信活动一般分为四个层次,政府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
一、群众中的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这是人们一种历史悠久的、普遍的、自发的活动,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有的活动甚至同民族或者民间的习俗融合在一起,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针,通过发展生产、普及教育、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公民自身素质、提高思想觉悟来解决,使他们自觉破除迷信观念。毛主席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6页)
二、迷信职业者。即社会上以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为了生活出路,也有一部分残疾人为生活所迫也从事这种职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文化不高的劳动人民,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待他们主要采取说服教育,劝其改业,从事那些对人民有利的工作,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用迷信骗人。对屡教不改者,予以取缔。
三、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牟取利益者。迷信业者中的少数人,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骗取钱财者,虽然不一定是敌我矛盾,但却是违反法律或者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活动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利用迷信活动从事反动政治活动者。利用迷信活动宣扬君权神授观念,企图复辟封建专制制度,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政治活动的极少数人,其性质是敌我矛盾,要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64.问:封建迷信的提法准确吗?
答:封建迷信一词是由“封建”和“迷信”两个词组合而成。封,《辞海》第一个解释是“帝王把土地赐给臣子。”建,是创立、设置和竖立的意思。“封建”二字在《辞海》中没有单独的词条,在多数场合是“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封建社会”等词的简略,如“反帝反封建”,“这个人很封建”等。
“封建”同“迷信”组成“封建迷信”一词,从字面上只能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封建社会产生的迷信,这种解释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等的活动,主要产生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漫长的历史时期,虽然在封建社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这些迷信活动本身并不具有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也不是封建社会专有或特有的社会现象,因为这一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存在。所以,用封建一词来定义迷信是封建社会产生的,是不准确的。
另一种理解是对封建社会的迷信,即对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思想意识和文化形态盲目崇拜和信奉的思想行为。如19世纪30—40年代,在法国、英国等国流传的以法国维尔纽夫—巴尔热蒙(Jean-paul-AlbanVilleNeuve-Bargemont,1784-1850)等为代表,宣扬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贫困是因为封建社会被推翻的缘故,把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描绘成能“拯救世界”的唯一美好的政治制度要人们信奉和拥护,就是迷信封建社会的思想行为。由此可见,用封建一词来定义迷信,只能特指那种对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思想意识和文化形态盲目崇拜和信奉的思想和行为,而不能有其它扩充意义上的解释。
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将封建迷信活动和迷信活动做了明确区分,即: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列为第一章“反革命罪”的范围;将神汉、巫婆借迷信活动进行造谣、诈骗财物的活动列为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可见,封建迷信一词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迷信活动只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显而易见,“封建迷信”一词既不能包涵广义上“迷信”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又不能包涵我国狭义上“迷信”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所以,用封建迷信一词概括我国社会上存在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等迷信活动,则有失偏颇。
165.问:佛教徒烧香、拜佛是迷信活动吗?
答:佛教徒在寺院等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公民自己家里进行烧香、拜佛的活动,是表达其对佛的恭敬心、敬畏心和全身心的归依,是一种合法的宗教仪式,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把宗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等活动,列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3页)
166问:佛教能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吗?
答:佛教是能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赵朴初居士指出:“佛法博大精深,佛教的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世界观,缘起性空、如实观照的认识论,无我利他、普度众生的人生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三学并重、止观双修的修养方法,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奉献精神以及佛教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内所积累的丰硕成果,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特殊的积极作用,将在今后不断发展的东方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中放射异彩。”(《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167问:佛教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吗?
答:赵朴初居士指出:“中国佛教必须而且能够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相协调。佛教与政权相分离,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不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佛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佛教徒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继承和发扬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对佛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做到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私事,从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的基本前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或相协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168问: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以后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答:赵朴初居士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指出:“实践证明,四十年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支持佛教界人士发起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的决策,不仅完全正确,而且具有远见卓识。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和正常开展工作,实现和加强了各民族、各宗派广大佛教徒的团结,从而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推进全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组织领导和规划协调的作用。我国佛教典型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等五性,还具有显著的文化性。建立中国佛教协会,就能够充分发挥佛教的特点和优势,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繁荣、祖国统一、国际友好、世界和平作出积极的贡献。”(《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169.问:寺院住持的职责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主要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实行方丈负责、方丈请职的丛林规制。照顾到特殊情况,《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寺务会议,任期一年。”(《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8页)
170.问:寺院的佛事活动如何安排?
答:《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律,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规定:“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规定:“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规定:“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9页)
171.问:要求出家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9页)
172.问:寺院收徒有哪些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分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9页)
吸收出家徒众是使三宝住世、续佛慧命的大事。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寺院收徒问题作出如下决议:
(1)如法受戒十夏以上,爱国爱教、有一定程度的佛教知识、品德优良、具备教授弟子能力的比丘、比丘尼方可作剃度师。
(2)被吸收出家的人,必须年满18岁,正直爱国,信仰佛教,有一定文化基础,本人确实愿意出家,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六根具足,可先授予三皈、五戒,经过僧团一年以上的考察,认为符合条件,方可正式予以剃度。不得吸收违法犯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
173.问:寺院传戒有哪些规定?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认为,传授三坛戒法是使三宝住世、续佛慧命的大事,为使汉族佛教寺院传戒遵守佛制,如法如律,结合我国汉族佛教的传统及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如下:
(1)传戒佛事,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负责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和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在省佛教协会领导下,指定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寺院主办。
(2)必须受戒十腊以上,戒律清净、通达教理律仪、四众尊崇、堪为人师者方可作授戒师。
(3)传戒的规模、时间和传戒师人选,均由省佛教协会讨论决定,并报当地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受戒者必须年满20岁,持有剃度师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证明信件,经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认为符合本决议规定的出家条件及剃度以后行为端正者,方可进堂受戒。在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
(5)传授三坛大戒,原则上应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如本省确无传戒条件,受戒人可到较近省份受戒,但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前往。
(6)传授比丘尼戒时,有条件的省份可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7)受戒文牒内容,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订,省佛教协会印发。戒牒是出家受戒的凭证,不作为其他证件使用。有违法犯纪者,收回戒牒。僧尼舍戒还俗后,必须把戒牒交回填发单位。
(8)目前,我国汉族地区僧尼受菩萨戒时在头顶烫香疤一事,是唐代以后逐渐形成的习惯,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因有损身体健康,今后一律废止。
174.问:中国佛教协会对传授三坛大戒最新规定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于1996年7月19日向全国佛教界公布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传戒暂行办法》),共17条。第一条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传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行传戒法会,须经本会统筹安排、审批;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的教务领导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如法进行;必要时,本会指派专人指导、检查工作。”
第三、四条规定:“传授三坛大戒,全国每年掌握在五起左右。”“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居士戒、菩萨戒不得与比丘戒同期传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