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
徐玉成
200、问:在宗教活动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用法律、政策性概念应当如何表述?
答:对在宗教活动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在我国《宪法》、行政法规和有关宗教方面权威性文件中的一贯表述如下:
一、《宪法》和宗教行政法规的表述如下:
a《宪法》第36条的表述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7页)
b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5页)
二、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19号文件)中的表述是:
a“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外衣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8页)
b“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页)
c对少数党员“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6—67页)
d“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页)
e“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页)
f“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制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9页)
g“要用确凿的事实,充分揭露这些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并且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9页)
h“应当提起高度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情况。”(《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1页)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通知》(【1991】6号文件)中的表述是:
a“依法处理了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在大多数地区是正常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3页)
b.但是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4页)
c“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5页);
d.“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5页)
e“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f“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9页)<p> 四、江泽民总书记多次讲话中的表述如下:
a“对于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分裂活动的,应依法惩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5页)
b“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确实利用宗教对我们进行渗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在利用宗教搞破坏活动,在一些地方形成一些不安定因素。”(《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8页)
c“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9页);d“纵观世界历史,有一点可以肯定,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00页)
e“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1页)
f“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1页)
g“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0页)
h“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4页)
五、李鹏总理的表述如下:
a“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2页);
b“宗教是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2页)
c“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4页)
d“对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4页)
e“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4页);
f“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5页);
g“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28页);
h“同时,要警惕和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28页)
从以上有关宗教的宪法条款、宗教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通知和中央主要领导人有关宗教问题的专题讲话中,有32处42个地方使用了“利用宗教”、“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利用宗教狂热”、“在宗教外衣掩盖下”、“披着宗教外衣”、“借宗教问题煽动”、“被敌对势力所利用”等等,从来没有简单地把“非法”同“宗教活动”合并成一个政策性的概念使用。因此,对在宗教活动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仍然应当以上述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权威文件和中央主要领导人的一贯表述为准,以确保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01、问: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照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规定:“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页)在报刊上发表有关宗教方面的照片,也应参照上述政策规定办理。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在报刊上公然发表刺激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文章或照片。
202、问:处理宗教问题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页)
203、问: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短时间内能够成就吗?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到那时侯,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光明世界”。“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73页)
204、问:寺院可以承包、租赁、合资、实行股份制吗?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规定:“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页)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规定:“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依法登记”。“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5页)
由此可见,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能和属性是在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下,信教群众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活动、表达宗教感情的场所,不是经营性、盈利性的商业设施。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6】38号文件明确指出:“教育僧道人员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赁承包’寺观的活动。”同样,僧道人员管理的寺观,教外人士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赁承包’寺观的活动”。
205、问:如何建立寺院的财务制度?
答: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经济民主。”(《宗教工作通讯》1997年第一期)
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34条规定:“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法音》1993年第12期第31页)
206、问:如何管好寺院的资产?
答: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它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内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观资金。”
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5页)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寺院物资,必须指定僧团有关执事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第36条规定:“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档案。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法音》1993年12月第31—32页)
207、问:怎样做好寺院的治安与消防工作?
答:《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38条规定:“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隐患。”(《法音》1993年12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