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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六)         ★★★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六)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佛教英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4:39:02



本文关键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六),相关政策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
徐玉成
  208问:如何正确对待青少年信仰宗教问题?
  答: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这里用的是“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包括青少年,而不是“严禁”,因此在执行中对任何人包括青少年信仰宗教问题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居士在给中央有关部门的信中指出:“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不是一种政治分野,不是衡量进步与落后、身心健康与不健康的标准,也不能笼统地把信仰宗教看成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障碍和祸害。我们国家有数以亿计的宗教徒,全世界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信仰宗教。不可设想,如此广大的群众因信仰宗教而成为思想政治落后乃至反动、身心不健康的人。事实上,中外古今的大科学家、大文学家、大艺术家及其他大学问家,为民族解放、社会进步献身的仁人志士,他们之中不乏宗教信徒;至于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历史前进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他们之中宗教徒之多更是不可胜数。信教的青少年可能难以健康成长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党的工作者(如果他们坚持宗教信仰的话),但是完全可能成长为各种专业人才,成长为社会主义的诚实劳动者和忠诚的爱国者。当前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我认为是:政治上的自由化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思潮的腐蚀,表现为思想空虚、道德沦丧、法纪松弛、刑事犯罪,而不是少数青少年信仰宗教。”“在当今条件下,一些青少年信教乃至数量有所增多,是一种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社会现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以类似‘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笼统地把它归结为宗教同我们争夺青少年。”“所以,不能采用所谓‘严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处理青少年信教问题。”(《研究动态》1995年第5期)

  209问: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对待青少年入教、出家、学经问题?

  答: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居士视察云南时,在云南上座部佛教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例如19号文件规定,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这条规定虽然用了‘强迫’一词,但实际上变成了禁止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学经。”“很明显,搬用这样的规定对待、处理信仰上座部佛教的几个民族中长期形成的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庙、出家、学经问题,显然是不合适、行不通的。据我所知,19号文件在发出前就有人以上座部佛教为例,对这条政策规定提出了意见。当时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工作的领导人口头答复:文件已经印好,来不及修改了,对这个问题可按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待。”“对待上座部佛教这一特殊政策性问题,现在完全有必要和可能提出解决意见,并用文字的形式加以明确地肯定。”(《会务通讯》1991年第2期)

  这一讲话精神,对类似于云南上座部佛教的全民信教地区,也可以参照适用。

  210问:中国佛教协会是由哪些大德发起、哪年成立的?

  答:中国佛教协会是由虚云、喜饶嘉措、噶喇藏、圆瑛、能海、法尊、赵朴初、叶恭绰、周叔迦、陈铭枢等二十位佛教界著名人士发起的。1952年11月4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发起人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书》,决定由赵朴初、柳霞·土登塔巴、丹巴日杰、巨赞、周叔迦、李一平、郭朋组成中国佛教协会筹备组,赵朴初担任筹备处主任。

  经过半年的筹备,1953年5月30日至6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西北、西南、东北、华东、中南、内蒙以及西藏和云南边境地区,包括汉、藏、蒙、满、苗、维吾尔等七个民族的活佛、喇嘛、法师、居士代表120人出席了会议,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表明了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界空前的大团结。赵朴初居士作《中国佛教协会发起经过和筹备工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汪锋副主任作的时事报告;中共中央统战部李维汉部长到会讲了话。会议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推举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虚云、查干葛根为名誉会长;选举圆瑛法师为会长,喜饶嘉措大师、公德林·晋美吉村、能海、赵朴初、噶喇藏、祜巴、阿旺嘉措为副会长,赵朴初兼任秘书长,巨赞、周叔迦、郭朋为副秘书长。从此,中国佛教协会作为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徒的联合组织诞生了。

  211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为什么没有规定会员制?

  答:《中国佛教协会章程》是由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主任赵朴初居士主持起草的。章程草案中没有规定会员制。赵朴初居士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草案)呈报中共中央统战部李维汉部长审阅,又经李维汉部长呈报毛主席批示同意,赵朴初居士在《关于中国佛教协会发起经过和筹备工作的报告》中阐明了中国佛教协会不设会员制的原因,他指出:“中国佛教协会所联系的既是全国各地佛教徒,它在佛教四众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是全面的、普遍的,而不应当对佛教四众在名义上、权利上或义务上加以区别。因此章程草案中没有会员制的规定。”(《中国宗教团体资料》第一辑第10页)。从那时起,中国佛教协会不设会员制一直沿袭至今,各级佛教协会历来也不发会员证。

  212.问:毛主席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作了什么重要批示?

  答:李维汉部长对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非常重视,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草案)呈送毛主席审阅。毛主席批阅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草案),并亲笔加进了“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一句话。从此,《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也一直保留了“发扬佛教优良传统”这句话。

  213.问:中国佛教协会的性质和宗旨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关于“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5页)规定精神,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对中国佛教协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作了如下规定: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一条:“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中国佛教协会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6页)

  214问: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以后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答:赵朴初会长指出:“实践证明,四十年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支持佛教界人士发起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的决策,不仅完全正确,而且具有远见卓识。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和正常开展工作,实现和加强了各民族、各宗派广大佛教徒的团结,从而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推进全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组织领导和规划协调的作用。我国佛教典型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等五性,还具有显著的文化性。建立中国佛教协会,就能够充分发挥佛教的特点和优势,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繁荣、祖国统一、国际友好、世界和平作出积极的贡献。”(《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215.问:中国佛教协会的任务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中国佛教协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法律、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七、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八、指导和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6页)

  216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中国佛教协会召开了哪些重要会议?

  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中国佛教协会先后召开了三届全国代表会议及其它会议,为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为中国佛教事业的恢复、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

  (1)1980年召开第四届全国佛教代表会议,为协助党和政府恢复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消除“文革”的严重后果,全面恢复中国佛教协会的工作,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在新的历史时期,恢复和振兴全国佛教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2)1982年召开四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提出佛教工作要抓的三件事,即场所、经书、僧才,制定了开放全国重点寺院建议名单,推动了佛教事业的开展。

  (3)1983年召开四届二次理事会议,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的工作,提出提倡“人间佛教”的积极进取精神,发扬中国佛教农禅并重、学术研究、国际交流三个优良传统。并作出了关于传戒、收徒问题的决议。

  (4)1986年召开了全国汉语系佛教院校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全面规划,适当调整,保证重点,协调发展”的方针,规划了高中初三级既相衔接又各有侧重的佛教教育体系。

  (5)1987年召开第五届全国佛教代表会议,对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佛教不仅必须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等重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上作了系统的论证和阐述。

  (6)1987年召开了汉族地区重点寺院管理工作座谈会,制定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在海内外佛教界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7)1990年召开藏传佛教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了落实政策、活佛转世、藏传佛教自身建设等问题,并向党政领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8)1990年在云南西双版纳召开上座部佛教工作会议,分析云南上座部佛教工作的形势,就上座部佛教工作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了意见,对上座部佛教事业给予了大力支持。

  (9)1992年在上海召开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形成了会议纪要,把培养佛教人才的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提出了“学修一体化,学僧生活丛林化”的方针和一系列措施,发起建立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开拓了佛教教育事业的新局面。

  (10)1993年召开了第六届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系统总结了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工作成就和基本经验,深刻分析了当今中国佛教迎来的大好历史机遇和面临的自身建设的严峻挑战,提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提高佛教四众素质的方针和一系列具体要求、步骤,首次把佛教自身建设归纳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阐明了这五方面建设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论证和回答了佛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能够为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等重要问题。会议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作了重要修改,首次明确中国佛教协会具有教务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全议通过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等重要文件。赵朴初会长亲自主持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佛教代表会议,是当今中国佛教继承传统、适应当代、开拓未来的里程碑。

  (11)1995年召开了六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和省级佛教协会工作座谈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六届全国佛代会的精神,制定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关于加强省级佛教协会建设的文件。

  (12)1996年在无锡召开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制定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实行僧尼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征求意见稿,有力地推动了佛教教制的规范与建设。

  217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佛教协会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哪些工作?

  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佛教协会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解决佛教活动场所及寺院管理体制问题,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1)早在“文革”后期,赵朴初会长曾致函周总理、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人,要求开放急需的佛教活动场所,在周总理和领导部门支持下,浙江天台山国清寺、宁波天童寺、南京灵谷寺等若干寺院较早地得到修复和开放。

  (2)1981年初,赵朴初会长亲赴闽、浙、沪、宁等地考察,提出寺院归属及管理体制问题,并有力地推动了福建泉州开元寺等一些寺院交归佛教界管理。不久,在陈云同志的关怀下,本会起草了《关于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草案》,提出“经批准开放的寺观和现有僧道居住并过宗教生活的寺观,均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僧道人员管理”的体制,报中央主管部门,为形成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作出了贡献。

  (3)1983年初,赵会长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协调会议,代表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就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名单进行了协商,为形成国务院【1983】60号文件,作出了贡献。

  (4)为进一步解决文物、园林等部门占用佛教寺院问题,理顺寺院管理体制,赵朴初会长多次致函中央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全国文物工作座谈会上发言,发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的长篇文章,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上,系统论证了寺院应由僧人管理的观点,为理顺寺院管理体制打下了思想基础。

  (5)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经赵朴初会长向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致函力争,在各级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直接推动了一大批寺院问题的解决,例如上海龙华寺、北京法源寺、贵阳弘福寺、苏州西园寺、寒山寺、南通狼山广教寺、扬州大明寺、西安慈恩寺、洛阳白马寺等等。特别是经过多次向中央领导反映,排除重重阻力,促进了四川大足圣寿寺、广州光孝寺、开封大相国寺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

  218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佛教协会协助党和政府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做了哪些工作?

  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佛教协会在赵朴初会长主持下,深入进行有关宗教的理论、政策、法律研究,协助党和政府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尽了自己的责任,作出了重要贡献。

  (1)1981年初,赵朴初会长发表题为《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的重要文章,坚持宗教问题上正确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澄清了所谓“批判宗教神学是实现四化的前提”等“左”的理论观点。

  (2)1981年赵朴初会长先后就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过一些修改意见,多数被中央采纳;后来又对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征求意见稿,提出需要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的意见,得到中央的重视和采纳。

  (3)近十多年来,赵朴初会长在历次全国政协会议、常委会、民宗委会议上,多次就有关宗教的一系列理论、政策性问题,发表见解,提出意见,在坚持宗教界利益同国家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前提下,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4)1990年,赵朴初会长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一个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系统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就宗教工作形势的估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内容和界限,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涵义和界限,作了完整的文字表述,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采纳,为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6号文件的定稿,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5)《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条文是根据赵朴初会长的建议写进《刑法》的。1989年,在赵会长的主持和本会有关负责人的参与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由赵会长和丁光训主教联名报送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

  (6)1995年9月14日,《人民日报》刊载了《必须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的署名文章,提出了一些明显偏紧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和宗教界的担忧。赵朴初会长敏锐地洞察了这一动向,指示本会有关人员撰写了《怎样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的署名文章,在刊物上发表,从理论政策的高度进行了澄清,受到宗教界和理论界的重视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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