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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七)         ★★★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七)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佛教英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4:37:45



本文关键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七),相关政策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
徐玉成
  219.问:国家公务员能否加入当地的佛教协会组织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利用工作之余从事佛教事业?
  答:不能。理由如下:

  公务员(或称“文官”)一词是英语Civilservice或Publicofficers的中译。英国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西方国家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常住文职人员。我国长期以来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干部”,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称为“行政干部”。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任务。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即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的业务类和政务类工作人员。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掌握国家行政机关许多重要事务,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就决定了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重要性。因此,法律对公务员的任职和兼职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由此可见,为确保公务员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务,为国家为人民尽职尽责,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除在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际职务外,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兼任其他实际职务。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确保国家公务员的清正廉洁,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利获取非法收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新法规汇编》1993年第三辑)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期间,不应利用业余时间兼任佛教协会的有关职务。

  220.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吗?

  答:不能。理由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称为国家公务员,如第219条所述,国家公务员有较为严格的任职、兼职的法律规定,在任国家公务员期间,不能同时兼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实际职务,当然也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和兼任该场所的管理职务。

  二、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页)这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管理体制。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功能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从事宗教活动,进行宗教修持,表达宗教感情,培养宗教情操的场所。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在政府宗教部门行政领导之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宗教团体的人员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

  三、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但是信仰宗教与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仰宗教的人并不一定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当然成员。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作为非中共党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仰某种宗教,在任职期间,可以以个人身份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但是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个人身份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并在其中担任实际职务。

  221问:中国佛教协会设有哪些工作部门和佛教教育、文化事业单位?

  答: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性宗教团体,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设置如下工作部门:

  (1)办公室,下设若干办事科室,主要负责会内行政、财务等事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2)教务部,负责佛教教务、佛教教育、佛教教制以及上访接待等项工作。

  (3)国际部,主要负责同国外及海外佛教界友好交流活动。

  (4)综合研究室,主要从事有关宗教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编有《会务通讯》、《研究动态》两个内部刊物。

  中国佛教协会直接管理的单位还有:北京广济寺、北京法源寺、北京西山佛牙舍利塔、深圳弘法寺等。

  中国佛教协会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中国佛学院栖霞山分院等。此外,中国佛教协会还负有对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办僧众、尼众佛学院指导的义务。

  中国佛教协会设置和管辖的佛教文化事业单位有:《法音》杂志社、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南京金陵刻经处、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等。现办有《法音》月刊、《佛教文化》双月刊、《佛学研究》年刊等,编印《房山石经》,出版流通佛教经书、图书。

  222问:中国佛教协会提出加强佛教界自身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是在纪念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四十周年的时候召开的。会议总结了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历史经验,指出当前在国家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入贯彻的大好形势下,佛教界适逢空前的大好机遇;从自身建设方面来说,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保持佛教的清净庄严和佛教徒的正信正行,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提出:各级佛教协会和全国佛教界都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佛教自身建设、提高四众素质上来。为此,赵朴初会长向全国佛教界提出五个建设的历史任务,这就是: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这五个建设,信仰建设是核心,道风建设是根本,人才建设是关键,教制建设是基础,组织建设是保证。(《法音》1993年第12期)

  223问:如何落实佛教界自身建设的任务?

  答:为了落实加强佛教界自身建设的五个方面,赵朴初会长提出了如下措施:

  (1)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首先是要求寺院僧尼具足正信,勤修三学,遵守戒规,严肃道风。寺院负责人要身体力行,领众熏修。

  (2)人才建设:各寺院向各级佛学院输送合格人才,各佛学院坚持以戒为师,从严治校,实行学修一体化、学僧生活丛林化的方针,培养合格的佛教人才。

  (3)组织建设:就是继承和健全寺院丛林制度。凡有条件的寺院,要建立和健全两序大众按期推选或礼请住持制度以及住持到期退位制度,住持对班首、执事请职,重大寺务由民主议事等丛林僧团制度。选任住持、班首执事,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坚持爱国守法、具足正信、戒行清净、作风正派、具有一定办事能力的条件。(《法音》1993年第12期)

  224问: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报告》中,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重要修改作了如下三个方面的说明:

  一是就本会设置咨议委员会拟定了专门条文。二是增加了理事会设立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条文;三是增加了“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的条文,中国佛教协会具有了全国佛教教务组织的职能。(《法音》1993年第12期)

  225问: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为什么要设立咨议委员会?其职权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是一次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为了继续发挥老一辈佛

  教界高僧大德们的积极影响和作用,有利于擢用优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逐步、稳妥地实现新老交替,保持佛教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赵朴初会长提议,设立中国佛教协会咨议委员会。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咨议委员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会议。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法音》1993年第12期)

  226问: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设立了哪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答:《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制建设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该工作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法音》1993年第12期)

  227问: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通则是:

  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为发挥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促进本会会务开展,特制定本《通则》。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对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受本会办公会议领导。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经委员推举产生。为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经主任提名,委员会通过,聘请会本部相应工作部门负责人兼任总干事。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参与会务。

  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和工作的基本方式是:组织、承担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对本会的有关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信教群众,反映有关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六、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来年度工作。

  228问: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处理藏传佛教教务,做好藏传佛教工作,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政策落实做贡献。

  通过调查研究,就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有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寺院规章制度,培养藏传佛教人才,开展藏传佛教文化研究,搞好藏传佛教建设,参与会务,提出意见、方案和规划。

  229问: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处理上座部佛教教务。

  通过调查研究、探讨协商,就协助政府贯彻有关的政策、法规,培养上座部佛教人才,开展上座部佛教文化研究,搞好上座部佛教建设,参与会务,提出意见和方案。

  230问:佛教教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佛教教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协助理事会研究处理教制问题,搞好佛教自身建设。

  二、根据搞好佛教自身建设、维护佛教合法权益的需要,确定调研项目,组织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揭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方案,并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三、针对汉传佛教现状,就教制建设的重大问题,如收徒、传戒、道风、学风、僧籍、僧阶等召开研讨会,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议案和解决办法。

  四、对汉传佛教发展中的长远重大课题,进行研讨和论证,为领导上的决策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和依据。

  231问: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贯彻《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协助理事会大力培养佛教人才,开展佛教文化研究,为发展佛教文化教育事业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二、通过实地考察、协商探讨,就加强与改进佛教教育、佛学研究、书刊出版流通、文物保护、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提供意见。

  三、发挥委员的优势与影响,协助理事会筹集佛教文化教育基金。

  232问: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协助理事会做好佛教对外友好与海外联谊工作,为促进祖国统一,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

  二、为推进佛教对外友好和海外联谊工作,提供交流信息,研究探讨问题,为领导上决策提供咨询和意见。

  三、发挥委员的影响与优势,有领导地加强对外联络和海外联谊,促进海内外佛教文化、法务的交流与合作。

  233问:中国佛教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关系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级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法音》1993年第12期)

  234问:中国佛教协会对省级佛教协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1995年2月,中国佛教协会在六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期间,召开了省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就省级佛教协会的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省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佛协)是所在省区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省级佛协肩负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寺院合法权益的重任;肩负着指导、支持、组织、协调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开展各项佛教事业的重任;肩负着督导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和决定的重任。加强省级佛协的建设,是我国佛教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组织保证。遵照赵朴初会长提出的“省级佛教协会必须建设成为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健全,有会址,有经费来源,具有法人资格,联系信教群众,正常开展会务的实体”的要求,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望省级佛协参照实施。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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