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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9 19:49:00



本文关键字:天津,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章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的管理,规范佛教慈善功德基金筹集及使用行为,促进我市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金管理办法.
1.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度。
配备具体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两名(会计、出纳各一名),管理日常工作。要保证基金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使用上做到科学、公正、透明、无私。财务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依法规范基金会管理行为,确保基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
我会受赠的财产应为捐赠者自愿和无偿的,符合本会宗旨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扩大资金来源。捐赠的资金应存放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实现利息增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扩大增值。
受赠的资产必须依照捐赠者的意愿并符合我会佛教慈善事业发展宗旨合法、合理安排使用。严禁违背捐赠者意愿或事业宗旨将基金挪作它用。本会用于佛教慈善的基金和物资是完全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进行有偿活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开设帐户、建立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根据捐赠的款物类别进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或物资发放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手续执行。
按照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要求,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市佛教协会的监督与指导,每年将财务情况向佛教协会汇报,使基金会工作合法、顺利开展。
4.建立基金预算审批制度
为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基金有计划地合理使用,除部分零星办公用品开支外,任何费用都应在开支之前做详细预算,并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坚持一事一报。
5.基金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
费用开支分为两类:一类为管理费;一类为事业费。
(1).管理费开支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设备购置、设备维修费、汽车修理保险燃料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开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增值收入或特定该项用途的捐赠款中列支。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事业费分为专项业务费和一般业务费
专项业务支出为捐赠者特定项目的支出,该款项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捐赠者同意;一般业务支出必须符合我会佛教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宗旨,严禁挪作它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以上各项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秘书长审批;开支在5000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报理事长审批;开支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理事会研究审议批准。
预算批准后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应追加预算,按原预算审批权限报批。
6.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为保证捐赠人的权利,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有权对转赠、转发给被捐赠人的资金、物资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捐赠人的意思,损害佛教慈善事业的利益或有其他的营私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增强基金筹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向全体理事会公布帐目,并在会刊上公布。
8.加强境外捐赠财产的管理,境外捐赠的财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入境手续,合法后方可受赠、使用。并随时接受捐赠者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开支规则及要求
1.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预算执行,严禁无审批预算和违反审批权的开支,敢于坚持原则,拒绝不合法的开支。
2.各项报销单据,都应有经办人和审批领导签字,并注明事由。
3.依法管理库存现金、支票、票据、印章。
4.拨付的资金都应有合法的单据做为会计原始凭证。发放受赠物资应规范手续,发放物资要填制相应的表格,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本规定自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全体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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