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会寺佛教慈善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慈善资金募集、使用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海会寺佛教慈善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资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依法进行,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捐赠和救助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友情。
2.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钱物交接和保管制度。 3.凡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士的捐赠,均由本会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4.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一日捐”及网上专项捐赠等活动,多渠道的向社会进行募捐。
5.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部分可通过合法手续变换为善款。
三.税收优惠政策 享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它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新的税收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1.慈善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需经理事会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2.关注社情,使困难群体和个人得到及时的救助。
3.各项费用开支都要严格审批手续和规定。
4.工作费用的各项开支都要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降低管理成本。
5.根据捐赠人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6. 通过征集创始人的办法募集创始基金作为母本,一般情况下只动息不动本,使用母本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7.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8.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资金的使用范围
1.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2.资助本市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
3.工作费用方面支出。
六.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资助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追加资金的救助项目,使用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签发;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需经会长会议审批,由会长签发,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5万元以下由秘书处提出报告,会长审批签发。
2.本会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七.资金的管理
1.确定本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外公布会计审计信息起止期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10月31日。
本会的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资金帐务。
2.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指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
3.秘书处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八.外部监督
1. 设立监事会。
为了完善监督机制本会将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捐赠人代表协商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对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2.本会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3.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在新闻媒体中和社会上聘请监督员,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九.本办法由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