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会寺佛教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会寺佛教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的非营利性组织,系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会英文名Yang Gu Buddhism Charity Institution,缩写:YGBCI。 本会住址:阳谷海会寺。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阳谷县民族宗教局,接受县宗教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和救助工作,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㈠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其它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
㈡接受国内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各有关部门委托的捐赠。
㈢通过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一日捐”及网上专项捐赠等项活动,多渠道的募集慈善资金。
㈣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项目。 ㈤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㈥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 务。
㈦组织慈善宣传,研究慈善理论,编撰慈善刊物。
㈧其它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由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对本市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组成。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对本市慈善公益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台港澳地区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可受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德高望重及有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必要时可适当延期,期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㈢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㈣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㈤审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
㈥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收支基本情况报告;
㈦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基金管理办法;
㈡讨论和决定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有关具体程序及细则;
㈢讨论和决定本会与国内、国际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宜;
㈣审定人员编制方案,任免部门领导人;
㈤聘请名誉理事;
㈥讨论和研究需提请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㈠研究制定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的具体实施办法;
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费用的支出;
㈢讨论研究需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事项;
㈣研究制订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业务主管机关与捐赠人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责是:
㈠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㈡向捐赠人说明资金用途和监管方法;
㈢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㈣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热爱慈善事业;
㈡政治思想素质好,人品好;
㈢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㈤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㈠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㈡负责督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关决议的落实;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责任分工制。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及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社团编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㈡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㈢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㈣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可在本市各区(市)设立分会,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根据总会的任务负责本地区的慈善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
㈠第六条之㈡、㈢所收入的慈善救助资金;
㈡政府资助;
㈢资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㈣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资金用途
㈠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救助项目;
㈡资助本市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
㈢支付本会日常开支。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
㈠本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本会的财务收支应定期接受审计,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
㈡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如需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理事会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1年 3月6日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并经阳谷县民族宗教局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