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门 离诸非法
离诸非法中分为五章┬一别请僧众
├二受僧食物
├三诵罚可否
├四食肉
└五畜养猫狗
第一章 别请僧众
▲事钞云“五分。僧次请者。凡夫、圣人、坐禅、诵经、劝佐众事、并为解脱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恶戒人。 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摄、又不知齐几为上座。佛言、上无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不称名字、犹名别请、为佛所诃。” 资持释云“初简能受人。文列五种、并堪预数、不可拣择。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下显非以法取者虽不定名、简其所学即非僧次。此谓虽通而别、非平等故。 十诵下三引文证。彼云。有人请佛五百罗汉。佛言。不名请僧福田。若能于僧中请一似像极恶比丘、犹得无量果报。与下增一意同。”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事钞云“梵网云、别请物者即盗四方僧物。仁王经、亦呵责别请过。 既僧僧次福大。有凭请者、应说僧次功能、开悟俗心、勿令别请。” 资持释云“初引文示。仁王亦呵责者彼云、诸恶比丘受别请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 既下二令劝赞僧次。”见事钞记卷三十八
▲事钞云“增一云。师子长者别请五百罗汉。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因说如饮大海、则饮众流。师子言、自今已后、当不别请。佛言、我亦不令别施、以无有福。师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赞善哉、平等之施获福无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贤愚经。以毯施佛、佛让与僧、义意同此。正使将来法垂灭尽、比丘畜妻挟子、四人已上名字众僧漫请供养、应当敬视如舍利弗等。” 资持释云“前引增一。彼云、佛在罗阅城、长者请舍利弗目连等五百人。佛诃如钞。饮大海者由心通僧宝、无所简择、虽得一人则为供养十方凡圣故。 贤愚中。姨母自纺绩作一端金色毯上佛。佛言、可以施僧、得福无量。挟抱也。名字僧无实德者。”
▲资持云“问、前引五分除恶戒者、此何相违。 答。疏云。五分简人、精也。贤愚取人、粗也。破戒受施、且取外生物信、令于僧海自感施福。非谓行缺能消信施。疏中意也 私谓。五分除恶戒等、并谓极诫内众、使自策勤。增一贤愚十诵善生、皆据导俗、恐忽慢僧徒自招枉坠。是知受须戒净、不净则自陷无疑。施必普周、不周则所施无福。用斯往判、谅无所违。”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上来离诸非法第一章别请僧众竟
第二章 受僧食物
此章诸文、多诫道众不得妄与。而俗众亦可因是了知于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受僧食物中分为三节┬一明用与
├二约缘开
└三示污家
第一节 明用与
▲事钞云“佛法中无贵贱亲疏。唯以有法平等、应同护之。人来乞索、一无与法。若随情辄与、即坏法也。” 资持释云“初劝依法。一无与者谓不非用也。心能依法、如下则听。”
△事钞续云“俗人本非应斋食者。然须借问。能斋、与食。不能斋者、示语因果、使信罪福、知非为吝、怀欢而退。此中非生人好处、非生人恶处。不得一向嗔人、一向任人不斋者而食。必须去情存道、善知处量也。 是以谨守佛教、慎护僧法、是第一慈悲人。现在未来一切众生离苦得乐故。” 资持释云“二示损益二、初守教之益中、初明善用。注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生恶者以依法故。 是下结益。”
上云斋者、如宗体篇八戒中委明。 白衣能受斋者得食、出五分律。
△事钞续云“若不守佛教、随情坏法。谓听俗人不斋而食。有来乞请、随请辄与。 令诸众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坏僧法、毁损三归。既无三归、远离三宝。令诸众生沉没罪河、流入苦海、失于利乐。皆由坏法。 是以不守佛教、不闲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时网、名第一无慈悲人也。” 资持释云“二违教之损中、初明非用。 令下二示过、初明失利。后令诸下明堕苦。道俗分者道修智分为俗福田、俗修福分当供道众。今则反乱故云不知。毁三归者失彼信心、侵陵三宝故。 是下三结损。”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七
第二节 约缘开
▲事钞云“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 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资持释云“初引文。 此下义决、初指前文且据无信。悠悠谓远离三宝、无所归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谓檀越求福、施众僧故。”
△事钞续云“十诵。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灯烛、听辄用十九钱不须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给之。恶贼来至、随时将拟、不限多少。 僧祇、若恶贼檀越工匠乃至国王大臣、有力能损益者、应与饮食。多论云、能损者与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 资持释云“初引十诵明用分齐、初给王臣。十九钱者彼土大铜钱、一当十六、当今三百也。下明贼难。不可约数。 次僧祇中。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须论势力、必无力者应非所开。多下引决。由上律云损益皆与、既是有益理不当与、在文有了故续决之。若下通上律。俗知僧物难消必无虚受、僧知污家非法必无妄与。但有缘须给、微亦通之十诵通开、谅在于此。”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三节 示污家
▲事钞云“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种种信施物、为三宝自身乃至一切、而与大臣俗人等、皆名污家。 由以信施物与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喜爱乐。不得物者、纵使贤善、无爱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又倒乱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于三宝求清净福、割损血肉以种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赠遗白衣、俗人反于出家人所生希望心。 又若以少物赠遗白衣、因此起七宝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亦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真实法身。” 资持释云“凡所求者总收多事、不问公私善恶皆不许之。 纵贤善者据比丘言之。”
△事钞又云“律不犯中。若与父、母、病人、小儿、妊娠妇女、牢狱系闭、及寺中客作者、不犯。”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九
与父母者准母论、须父母贫苦而先受归戒者乃可施与。
上来离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
第三章 谪罚可否
谪罚可否中分为二节┬一别列
└二会通
第一节 别列
别列中分为二项┬一劝俗敬护
└二劝俗治恶
第一项 劝俗敬护
▲事钞云“十轮经云。若诸比丘护持戒者、天人供养、不应谪罚。 除其多闻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龙八部珍宝伏藏。应作十种胜想、佛想乃至礼足。后生豪贵、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听轮王宰相谪罚。况余轻犯。 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余力、犹如牛黄麝香眼药烧香等喻。破戒比丘为不信所烧自堕恶道、能令众生增长善根。以是因缘、一切白衣皆应守护、不听谪罚。” 资持释云“初四句明持戒。 除下明破戒为二、前约报劝、上二句拣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戒、必约犯重。天龙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人等、今文束之。应下劝俗恭敬。后下示报。是下结意。 破戒下次约喻劝、初举喻。牛黄下经云、是牛虽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后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于大海、断无量众生命挑其两眼和合成药、若盲冥无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药涂其眼明净。彼人虽死其药有功又云、譬如烧香、香体虽坏熏他令香。破下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体坏、能下合香药有用香气熏他。以是下结意。”见事钞记卷七
第二项 劝俗治恶
▲事钞云“涅槃云。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及于四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 若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 资持释云“初令劝学。四众即僧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经作定慧。 若下二劝苦治”
△事钞续云“大集云。若未来世、有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宁护一如法比丘、不护无诸恶比丘。是王舍身生净土中。 若随恶比丘语者、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 资持释云“初明护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种统之唯四、一刹帝利王种二婆罗门净行三毗舍商贾四首陀农人 若下二明随恶人之损。”
▲事钞云“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财多力、王等不治。 则为断三宝种、夺众生眼。虽无量世修戒施惠、则为灭失。广如第二十八卷护法品说。” 资持释云“初明国王纵彼造恶。 则下显过。断三宝者翳障正法也。夺众生眼者损他正见也。戒施灭失者损自功德也。”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七
第二节 会通
▲事钞云“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恶者。” 资持释云“问中。二经相违、故须和会。”
△事钞续云“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愚闇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恶门者、理合治之、如后二经。 又涅槃是穷累教本、决了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 两存亦得。废前又是。” 资持释云“答中、初两存释。 又下废前释。穷即训极、累谓嘱累。一代所归故云教本。决前不了故是正义。 两下双结。”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七
上来离诸非法中第三章谪罚可否竟
第四章 食肉
食肉中分为三节┬一引大废小
├二引小急制
└三通禁诸物
第一节 引大废小
▲事钞云“诸律并鱼肉为时食、此是废前教。 涅槃云。从今日后、不听弟子食肉。观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断大慈种、水陆空行者命者怨。故不令食。广如彼说。 经云。前令食肉、谓非四生之肉、但现化耳、为度众生” 资持释云“初引涅槃制断中二、初示前废教。 涅槃下次引后制断。尔前虽断、如楞伽等、但通指其过。涅槃终穷、正为开会、故特引之、出如来性品。初引废前文三、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观厌。经云。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旷野。险难粮尽。杀子而食。垂泪而飧、不得滋味。今若观一切众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时、必不贪食。夫下显过患。大慈是佛心、即于己他断佛种故。水陆空行者举处摄物、沉潜飞走无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仇。 经下次引决前文。欲彰前教无诸过故。四生胎卵湿化。经云、为度众生故、示现食肉、而实不食。”
△事钞续云“楞伽云。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略说十种。一者一切众生无始已来常为六亲、以亲想故不应食肉。二狐狗人马、屠者杂卖故。三不净气分所生长故。四众生闻气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习、臭秽不净、无善名称故。七令咒术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见形起识、以染味著故。九诸天所弃、多恶梦、虎狼闻香故。十由食种种肉、遂啖人肉故、如斑足王经说。” 资持释云“二引楞伽示过。楞伽中十过最须观察。 初恐食啖父母、成恶逆故。梵网经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是也。 二恐食其同类、非仁心也。 三谓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秽物、自内于口、深不净者所为。故有食啖、无善名称。 七谓或持咒术、必须精洁。尚诫荤辛、何况肉食。 八谓凡遇畜形、即思遂啖其味。 九中三过。天报清净、所以舍弃。不习善法、故多恶梦。身同畜气、故为虎狼所食。 十谓由此相因、遂啖同类。斑足王者其父游猎至山、染师而生、人形斑足。后绍王位。一日掌膳者阙肉、求得小儿肉以充之。王觉味殊、因敕常供。杀害既多、众欲杀王。王变飞行罗刹、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事钞续云“今有凡愚多嗜诸肉。罪中之大、勿过于此。 故屠者贩卖、但为食肉之人必无食者、亦不屠杀。故知食者、同屠造业、沾杀生人 。可不诫乎。” 资持释云“三伸诫中、初明过重。如向列故。 故下次明业深 。同屠杀故。”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第二节 引小急制
▲事钞云“僧祇云。若为比丘杀者、一切七众不应食。乃至为优婆夷杀、七众不食亦尔。” 资持释云“初引僧祇急制。为一众杀而制七众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种净肉、谓不见不闻不疑为我故杀者。是知虽云得食、还同禁断。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事钞续云“今学戒者多不食之、与中国大乘僧同例。 有学大乘语者、用酒肉为行解。则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儿行内。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阎罗之将吏耳。” 资持释云“二斥学罔时、初明学戒。中国学大乘者、皆依梵网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济为先、安有大乘方行杀戮。 有下指斥。行谓为之无耻、解谓执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无慈好杀宜入屠行。天魔报胜净因所克、外道苦行飧风自饿等。故知啖肉未及魔外、阎罗将吏信是同伦。将吏谓夜叉鬼卒之类。”
△事钞续云“四分云、若此杀者行十恶业、为我故杀乃至大祀处肉、不得食之。以办具来者心无定主故。今屠者通杀、则依教无肉可食、正断食肉也。 律云、若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此应食。准此、何由得肉而啖。” 资持释云“三显四分密断中、初明制断。为我大祀二皆不净。今下显意。 次明开食。前与肉者须行十善。岂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耳、故云何由得肉等”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第三节 通禁诸物
▲事钞云“楞伽云、酒肉葱蒜韭薤之属、悉不尝之。” 资持释云“酒肉兼五辛、文缺与渠。或谓阿魏、或云自有兴渠、根如萝卜。蒜音算、韭音久、薤胡介反、并荤菜也。梵网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严云。熟食发淫、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与鬼住、福德日消、长无利益等。”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又南山律中、严禁蚕衣。乳蜜唯开重病、不许辄饮。如南山释门章服仪云。囚犊将乳。劫蜂贼蜜。过之大者、无越蚕衣。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诸文至繁、今不委引。
上来离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
第五章 畜养猫狗
▲事钞云“或畜猫狗、专拟杀鼠。是恶律仪。 杂心云、恶律仪者、流注相续成也。善生成论、若受恶律仪、则失善戒。” 资持释云“初显过。 杂下引示。流注者恶业遍也。相续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复无时限故。 善生成论失善戒者恶势强也。恶业顺惑、势力猛盛、一切善戒并绝相续故。有云、且望一类鼠上、善戒不续、非谓余戒俱无。又云、此乃诫勒之切耳。”见事钞记卷七
▲轻重仪云“养畜猫狗、专行杀害。经论断在恶律仪、同畜便失善戒。出卖则是生类、业障更深。施他还续害心、终成缠结。宜放之深薮、任彼行藏。必系之显柱、更增劳役。但依前判、彼我夷然。便自生杀怨家、亲树慈悲圣宅。”见量处轻重仪卷上
上来离诸非法中第五章畜养猫狗竟
上来别行篇中第五门离诸非法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