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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
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作者:弘一大… 文章来源:弘一法师文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22:24:27


本文关键字: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占察法

 

木轮相 <│不杀│> 共十九轮

 

               ┌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但观善恶种子有无。)

轮相有三种差别 ┼二、观善恶业力强弱。

.              └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一、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

 

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 <│不杀│>

 

二、 <│  │身>

 

三、 <│一│>

 

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

 

菩萨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

 

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

 

行法

 

第一、先洒净——增加。(楞严咒绕坛)

 

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得比丘戒缘 依羯磨录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按:文内多加著重圈,为易排版,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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