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北市五月一日起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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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淮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9:4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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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记者从《淮北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5月1日起,我市首部针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
《淮北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从政府依法享有的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基本权利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的内在联系,规定了行政首长应当被问责的六种情形,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履职不力、决策失误、疏于管理、违法行政和处置不当等。行政首长问责将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中,多项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格外引人关注。如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因决策失误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本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首长将同样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责任追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市政府可给予“责令辞职”或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建议免职”的处分。《办法》同时规定,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或申诉。
《办法》最后规定,对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的行政问责,或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淮北市五月一日起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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