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出台《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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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9:2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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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山西省出台,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11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民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宗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对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撤销登记,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罚款的案件。
以上民族、宗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报上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处罚决定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另外,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都应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西省出台《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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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文章录入:红梅 责任编辑: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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