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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游客,乘海轮,欲游,普陀山,摔伤,起诉,旅行社
市民吴女士结伴朋友,参加上海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四日游旅游。她在乘坐去普陀山的海轮上,半夜如厕下台阶时滑倒摔伤。为此,吴女士把新大陆公司和海轮所在的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轮船公司)告上法院,提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赔偿费用11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对吴女士起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28日,吴女士及朋友陆某与新大陆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她俩参加新大陆旅行社组织的11月8日至11月11日普陀山旅游活动。旅游服务为地陪,团费总价为1076元(两人)。2006年11月8日19时20分,吴女士持新大陆旅行社代为购买的船票,登上海星轮船公司的洛伽山轮船。次日凌晨4时左右,吴女士至三层B等女厕所用厕时不慎摔倒。之后,同船医护人员对吴女士进行了简单救助,并于船靠码头后将吴女士送至普陀山佛教协会普济医院就诊。当日,吴女士又被送回上海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006年12月19日,吴女士出院。
2007年4月26日,吴女士起诉到法院称,第一被告新大陆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船上配备导游、领队,在事故发生前后都没有人照应,救助。认为专门承接老年人的旅行社,应该对承运船体内部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厕所地面却很潮湿。在订立合同时应告知旅游意外险的保险金额、赔偿比例等,是否再购买交通运输意外险;认定海星轮船公司过错是内部设施有问题,台阶又窄又滑,蹲位的上方就是水箱,又疏于厕所内地面潮湿。要求两家被告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多达11项内容的赔偿金额,返还旅游费1076元。
法院认为,海星轮船公司是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者,新大陆旅行社虽非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按其从事的活动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主要审查两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从新大陆旅行社选择的运输工具看,洛伽山轮船是有海运资质的轮船公司,而双方约定导游服务为地陪,即在海轮上没有导游。凌晨4时许吴女士如厕摔倒,按常理厕所是一个相对隐秘的地点,即使有导游或领队陪同,也不可能在该时间段陪同吴女士去厕所,吴女士摔伤后也及时得到了救助。旅行社没有向吴女士告知旅游意外险的保险金额、赔偿比例、保障内容等确实存在过错,但与吴女士摔倒并无任何因果关系,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海星轮船公司看,洛伽山轮船是符合承运条件的客轮,内部设施安装有严格规定,能够从事正常运输,应推定轮船内部设施包括厕所在内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吴女士认为如厕设置有瑕疵,应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但至法庭辩论终结却未见吴女士提供。按吴女士自述是因用厕冲洗之后,水溅满台阶而滑倒,按常理海星轮船公司要做到厕所内地面台阶完全没有水渍,超越了轮船公司能够注意的范围,况且吴女士滑倒,是因她自身用厕冲洗后水溅至台阶所致。
游客乘海轮欲游普陀山摔伤起诉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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